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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春青、李宝军、李宝莉、李彦模、康占明与郭永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青,李宝军,李宝莉,李彦模,康占明,郭永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高春青,女,1977年8月1日生,汉族,吴旗县五谷乡,现住吴旗县城二中,系死者李华山妻子。原告李宝军,男,199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李华山之子。原告李宝莉,女,200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李华山之女。原告李彦模,男,193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吴旗县五谷乡,系死者李华山父亲。原告康占明,女,193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死者李华山母亲。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白龙彪,男,1959年3月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红平,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郭永杰,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吴旗县吴仓堡乡,系陕E661**车驾驶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地址:渭南市澄城县中心街41号。负责人党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福强,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青、李宝军、李宝莉、李彦模、康占明与被告郭永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青、李宝军、李宝莉、李彦模、康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