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五一诉被告李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五一,李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2号原告:蒋五一,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钧,汉族,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五一诉被告李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将五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钧座落在芜湖市九华北路840号及芜湖市世贸滨江花园2-3号2-1301室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五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钧座落在芜湖市九华北路840号及芜湖市世贸滨江花园2-3号2-1301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文武代理审判员 柴 俊代理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