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与白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永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白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白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刚的银行存款3264.10元,现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永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仁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