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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于连成,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承担350.00元,退回原告350.00元。审判员  杨润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