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彭世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世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821号罪犯彭世万,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2006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龙泉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世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该犯有漏罪,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龙泉刑初字第3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世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7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处被告人彭世万、肖龙君、李远兵、张代斌、张代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四川省电力建设公司二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273元。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1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世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2分。另查明,2011年12月7日缴纳罚金8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罚没票据、账目收支情况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世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世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