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李来坡、周永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张玉英,无业。被告李来坡,无业。被告周永强,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一路。负责人李亚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英与被告李来坡、周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英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