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纳溪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太林申请执行丁友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太林,丁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纳溪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黄太林。被执行人丁友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纳溪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4日以(2011)纳溪初字第33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友才所有的房屋。于2011年12月29日责令被执行人丁友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友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丁友才所有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代理审判员 袁小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