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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芝敏与唐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芝敏,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504号原告:刘芝敏,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吕淑毅,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军,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良柱,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芝敏与被告唐军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芝敏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刘芝敏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