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王伟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王伟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00号原告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13号雅荷花园A23-31号。法定代表人慕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全虎,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伟锋,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