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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243号原告于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