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某某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某某初字第274号原告吴某甲。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俞某。委托代理人吴乙。原告吴某甲为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2006年上半年原、被告相识,2007年4月5日在义乌市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儿子吴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差异较大。2010年7月23日因被告与他人约会而发生争吵并离家出走,在原告报警后,被告才于9月4日回家。同年9月9日原告的奶奶因帮助照顾吴某某而劳累过度突然去世,可当日丧事未办,被告又离家出走。2011年5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2011年6月16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之后,双方并未和好,现要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儿子吴某乙归原告抚养教育成人,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俞某辩称,我和原告谈不上草率结婚。原告说我懒,但冬天他们穿的棉拖鞋是我织的,儿子生下来原告也没有抱过。原告对儿子从来没有管过,原告母亲也要上班,儿子的事情都是我亲自照顾的,请问原告你们有谁照顾过小孩。我坐月子的时候要聘请保姆但是原告不肯。我休息的时候玩一下也是正常的,原告自己经常出入宾馆。原告还要打我、把我赶出家门,我向妇联等各个部门反映,为了儿子我还是希望我们能够和好。我连你家的钥匙都没有,但孩子是无辜的,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为了孩子我不会离婚的。原告就其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2、(2011)金某某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后双方仍未和好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甲与被告俞某于2007年4月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自2010年9月份起,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金某某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有改善。本院认为,婚姻法确立有夫妻应和睦相处,互相尊重,组建一个文明家庭的原则要求,但本案原、被告结婚以来经常争吵,长久分居,从而导致了夫妻间感情出现裂痕,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有改善,分居至今,且经本院调解无效,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为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利益,本院认为,现阶段儿子吴某乙一直随原告吴某甲生活,由原告父母抚养,吴桢森与原告的父母关系也很好,原告的经济状况也好于被告,综合上述因素,吴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更为适宜。抚养费按原告庭审中的陈述,由其独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俞某离婚。二、婚生子吴某乙由原告吴某甲负责抚养教育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至,抚养费由原告吴某甲独自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