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呼长革与被告王志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长革,王志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02154号原告呼长革,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子洲县人,农民,现住榆林市子洲县。委托代理人李飞龙,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玲,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呼长革与被告王志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长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712.5元。审 判 长 贺瑞代理审判员 闫劼代理审判员 冯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