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621号原告徐某。被告黄某。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宜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马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2010年后,原告患病被告不管不问,不尽丈夫之责,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马某。婚后一段时间双方相处较好,后因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2010年春及2011年10月原告两次病情复发住院,导致双方感情恶化。被告自2010年7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于2012年2月提出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上述事实,原告陈述、出院记录、残疾证、结婚证、证人证言等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婚姻基础不牢,婚后也未有建立良好夫妻感情,原告病情复发后,被告未能悉心照料,且长期离家不归,使夫妻关系恶化,夫��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双方所生一子,现原告有××已无能力抚养,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暂不付抚养费。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生活帮助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婚生子马某由被告黄某抚养,原告暂不付孩子抚养费。原告徐某有探视权。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宜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