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余香榧与浙江绍兴通达制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通达制罐有限公司,余香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绍兴通达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引。委托代理人:程幸福。委托代理人:盛雅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香榧。委托代理人:吴刚。上诉人浙江绍兴通达制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余香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绍兴通达制罐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绍兴通达制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绍兴通达制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上诉人浙江绍兴通达制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