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伟,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闫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闫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伟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88.0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8988.0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闫伟发还,申请执行人闫伟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8988.03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终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