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林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林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587-1号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林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7101244-8。被告林某某。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林某某追索赔偿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林某某所有的号牌为鲁FFxx**的现代伊兰特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或将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万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林某某所有的号牌为鲁FFxx**的现代伊兰特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期间由被告林某某管理使用,不得买卖、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