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磐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磐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羊某某。被告卢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国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原告常年打工在外,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2007年因被告与其他异性来往,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年××月××日被告生下一男孩陈乙,原告怀疑陈乙不是原告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如确非原告亲生,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扎实。儿子是原告亲生,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儿子不是他亲生的情况下提出亲子鉴定要求,是对被告和儿子的伤害,对儿子健康成长不利,被告不同意亲子鉴定。原、被告婚后虽有争吵,但没有原则性矛盾,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哪里做得不好,被告会改正,被告也愿意与原告一起外出打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3年认识,2004年双方某某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系木雕工,被告系幼师,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每年均外出打工。××××年××月××日被告生一儿子陈乙。去年起,因原告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等原因致原、被告沟通渐少,夫妻关系失和。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等原因,导致夫妻产生隔阂,原告要求亲子鉴定,因被告反对,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其他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增进信任和理解,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国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