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99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