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培敏、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培敏,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市冀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金培敏,女,1967年9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献县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冀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1)献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威海市冀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2700元至献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