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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刘欣、马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刘欣,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刘欣,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小学教师,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马宁,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一实验小学教师,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王晓明与刘欣、马宁民间借贷纠纷(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2010年5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43000元,���他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同意结案,并于当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姜洪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