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戴玉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戴玉文;于黎明;烟台市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栖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戴玉文。 被执行人于黎明。 被执行人烟台市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 法定代表人窦洪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栖民一初字第15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市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鲁F×××××、鲁F×××××重型普通挂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市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鲁F085**、鲁F24**重型普通挂车一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李翔飞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云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