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恒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马玉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玉军(2012)永民执字第12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玉军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王家店屯,故委托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永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