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何关金与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关金,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7号原告:何关金。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关金与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关金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关金撤回对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804元,减半收取334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4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 焰审判员 张志明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林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