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仙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红霞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大济电信支局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林红霞,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志芳,总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茅秋建,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大济电信支局,住��地仙游县。负责人陈小雄,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红霞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大济电信支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红霞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红霞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九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九十五元,由原告林红霞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