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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红与杨秋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杨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女,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杨秋梅,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十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茅民一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35元、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秋梅的银行存款2048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O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杞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