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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曹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圈头乡曹角村农民,住该村。被告张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护迟镇孙家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连棣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