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景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景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