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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杭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等民���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东催字第11号申请人:杭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室。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请人杭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杭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11年4月15日、票据号码3130005121340057、票据出票人宁波江北欣彩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鑫彩纺织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杭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