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勇与被上诉人熊建、叶贻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熊建,叶贻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熊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叶贻德上诉人李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浉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勇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熊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叶贻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浉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买 戈 良审判员 连 振 华审判员 杜 亚 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洋(兼)—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