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安徽人人国际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安徽人人国际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404号原告: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良海。委托代理人:严飞。委托代理人:杨阳。被告:安徽人人国际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华。委托代理人:吴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人人国际购物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5元,减半收取4947.50元,由原告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