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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72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秦某某,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师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