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萧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胡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胡某在其入住的杭州市萧山区如家酒店市心广场店220房间内,容留乔洁、郭定华、龚淑贞(均另案处理)以“锡纸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2011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胡某在其入住的杭州市萧山区如家酒店市心广场店319房间内,容留周华(另案处理)以“锡纸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3.2011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在其入住的杭州市萧山区如家酒店市心广场店319房间内,容留乔洁以“锡纸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乔洁、龚淑贞、周华、蒋百利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吸毒工具,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立功材料,住宿登记单,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