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1)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蒋跃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2)北行初字第30号原告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白官屯镇白官屯村。法定代表人罗武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守增。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君,局长。委托代理人公惟波。第三人蒋跃敏,农民。委托代理人窦丽凤。原告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守增、被告委托代理人公惟波、第三人蒋跃敏及委托代理人窦丽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0月10日根据蒋跃敏的申请,对苑立普是否为工伤作出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30208-1091号工伤认定决定,该决定称:2011年6月18日21时40分许,苑立普下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行至丰津公路30号桩南260m处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苑立普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苑立普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亡)。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认定事实部分:1、申请人和伤亡职工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及伤亡职工的身份情况;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证明用人单位的身份情况;3、丰润区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苑立普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苑立普人身损害后果;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苑立普伤亡过程;6、录音笔录及下班回家路线图,证明苑立普伤亡情况。认定程序部分:1、工伤认定申请书2、工伤认定申请表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工伤认定文书及送达回证,以上证明程序合法。被告提供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原告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诉称:苑立普原为原告单位职工。2011年6月18日21点40分左右,苑立普驾驶摩托车在丰津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苑立普的妻子蒋跃敏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被告在尚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仅凭蒋跃敏的一面之词就对苑立普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剥夺了原告依法进行申辩的权利,认定程序违背法律规定,认定结论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根本没有向原告送达过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苑立普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复议机关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30208-10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供的事实类证据1、2、3、4、5及程序类证据1、2、3、5,原告及第三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否认录音笔录和收到举证通知书,认可上下班路线图,承认事故当日苑立普上班,主张提前离岗不属下班途中。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有特快专递邮件证明,原告至今未提出相关苑立普不属工伤的证据材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8日21时40分许,苑立普下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行至丰津公路30号桩南260m处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苑立普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9月15日蒋跃敏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30208-10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唐山市人民政府以唐政复决字(201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本院认为,苑立普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主张第三人不属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苑立普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件,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30208-1091号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审 判 员 陈丽芝代理审判员 张永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