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波与被告高陵县榆楚乡吊北建材厂、杨公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高陵县榆楚乡吊北建材厂,杨公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52号原告杨波,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社,高陵县崇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高陵县榆楚乡吊北建材厂,住所地:高陵县榆楚乡吊北村。负责人张伟,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贾铁军,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公社,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高陵县榆楚乡吊北建材厂、杨公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波承担(原告杨波已预交500元,应退回250元)。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