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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茅民一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市富桥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军建、化保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富桥置业有限公司,陈军建,化保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一初字第1879号原告十堰市富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军建,系东风汽车公司锻造厂分公司职工。被告化保山,其它情况不详。原告十堰市富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建、化保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十堰市富桥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陈军建、化保山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亦未能查证到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十堰市富桥置业有限公司亦未要求公告送达和交纳相应的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富桥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十堰市富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