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张立中、黄兰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张立中,黄兰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45-1号原告王海峰,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中,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黄兰香,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立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诉被告张立中、黄兰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共计9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