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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与曹立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曹立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38号原告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郧县城关镇民族路**号。法定代表人秦光志,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平,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曹立常,男,58岁,湖北省郧县人。委托代理人吴忠军,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诉被告曹立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何朝云审 判 员  皮志广人民陪审员  李玉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敬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