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4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4128号原告谭某甲,男,汉族,1951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谭某乙,男,汉族,1957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