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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学,赵春雷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24号原告赵国学,男,192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黄沙镇申家庄村。被告赵春雷,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黄沙镇申家庄村。身份证号:132130196309136752。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学与被告赵春雷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学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国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赵国学负担。审判员  马超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希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