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温军辉与裴娃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军辉,裴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温军辉,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裴娃,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军辉诉被告裴娃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