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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温军辉与裴娃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军辉,裴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温军辉,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裴娃,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军辉诉被告裴娃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