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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宏富福百货商场刘实材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达华,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宏富福百货商场。负责人:刘实材。委托代理人:余祖舜,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少彬。被告:刘实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宏富福百货商场、刘实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140983.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以已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宏富福百货商场、刘实材达成庭外和解、且该和解协议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