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施占军与徐伟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占军,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施占军,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徐伟,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占军与被执行人徐伟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开始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