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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励某与郑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励某。被告:郑某。本院受理原告励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郑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常年定居于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及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被告郑某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被告管辖异议成立。原告励某对此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某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谢敏审 判 员  戴 鸣代理审判员  奚巧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