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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烈娥申请执行杨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王烈娥,女,生于1935年1月3日。被执行人杨军,男,生于1973年2月5日。本院在执行王烈娥申请执行杨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06)陇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军赔偿王烈娥各项经济损失7012.62元,案件生效后,杨军当即履行2700元,但对剩余的4312.62拒不履行。遂王烈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过执行,被执行人杨军自动执行案件款4312.62元,且现已全额发放给申请人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陇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