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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华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与安忠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高塘镇人民政府,安忠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华县高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志荣,系高塘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吉立平,系华州司法所所长。魏建录,系华县司法局干部。被告安忠友,男,59岁,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委托代理人:安振兴,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安忠友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忠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高塘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高塘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华县高塘镇人民政府已交纳775元,撤诉后应退费387.5元,下余387.5元由原告华县高塘镇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张 峰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