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吕得豪,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新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