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郯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王宏伟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佃英,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陈佃英,女,汉族,住郯城县交通巷。被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小学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宏伟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城北分社的工资收入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世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郑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