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民三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83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6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