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诉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马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陈某甲,甘肃省庆城县人。。原告陈某乙,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马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陈某甲、陈某乙诉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国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