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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诉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马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陈某甲,甘肃省庆城县人。。原告陈某乙,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马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陈某甲、陈某乙诉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国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