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宋峰与方传典、付景泉、方建、郭军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峰,方传典,付景泉,方建,郭军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29号申请人:宋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方传典,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付景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方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郭军政,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宋峰与被申请人方传典、付景泉、方建、郭军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峰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方传典、付景泉、方建、郭军政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方传典、付景泉、郭军政在齐河县的工资100000元及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军 搜索“”